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是屬于什么合同
代理人超載代理權簽訂的合同是屬于表見代理合同,需要被代理人追認才能確定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合同的風險
代理行為在民事行為中可謂司空見慣,最為常見的就是業務、采購人員代表企業與客戶簽訂合同的行為。因此,能否做好對代理行為的管理就尤為重要,否則將產生以下風險:
1、由于監管不嚴導致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范圍簽訂合同,被認定為是企業行為,由企業承擔相應責任;
2、企業在授權代理人時授權范圍不明確,代理人簽訂合同超越代理權限,與合同相對方產生爭議的由企業承擔相應責任;
3、公章、合同書、介紹信等管理不嚴,工作人員借用或者濫用公司公章、空白合同書以及介紹信簽訂合同產生表見代理的由企業承擔合同風險;
4、在與相對方的代理人簽訂合同時,未核實其代理權限、職務等重要信息,導致雙方合同效力問題產生法律爭議。
簽訂代理合同要注意什么
由于合同的簽訂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簽訂,所以與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在社會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訂立合同之前要盡可能多地了解對方資格、信用狀況,留意對方的營業執照是否過期末年檢、是否是假執照、單位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是否與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跡象、有否瀕臨破產或經營境況日益惡化的跡象、有否違法經營范圍、有否信譽欠佳的中介人牽線搭橋、有否高額回扣引誘、有否劣跡或商業丑聞等,訂立合同者最好到對方單位親自察看一下,不要輕信電話、傳真或親友的言辭。
(2)訂立合同時務必確認對方的身份和資格以及相關的書面證明,如核實對方的工作證、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必要時向對方單位去電核實,不要有難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慮,須知一時疏忽會釀成巨額損失;了解對方的為人處事風格,是否確為對方單位的現職人員,是否熟悉本單位的有關情況(如行政人員、組織機構、產品性能、合同履行情況),是否熟悉訂立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是否有惡意串通之嫌或詆毀其本單位信譽或負責人的情形,訂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強簽訂,因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認,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訂立合同的經手人來承擔。
(3)嚴格審查合同的實質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指合同的內容、條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報批、公證、見證(簽證)或出具確認書以及相關的簽章是否準確、完整、合法。合同條款要注意關鍵條款是否講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條款的商榷、取舍應當取得雙方負責人的意見。簽訂合同時務必要注意簽字蓋章與簽約單位及其負責人(或授權人)是否相符,現實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訂立的時間以及訂立后還需要做的輔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報批等。
(4)最好對合同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從而由其他機構來共同承擔代理風險。公證機關和律師事務所對合同進行公證和見證時,一般都要求合同當事人出具相關的證明文書,如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授權委托書等,進行“第二次審查”,這樣,善意第三人(相對人)可借助中介機構的力量來了解自身無法獲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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