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代理人有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活動;
(二)合同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在其代理權限以內,即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來實施;
(三)合同代理人必須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充分履行代理行為。不得與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如果該代理事項違法,代理人則不得實施相應代理行為;
(五)如果代理人自己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則其不得代理對方,除非對方同意;
(六)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得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同意。
一、合同代簽是否有法律效力
代簽合同,經過被代理人授權,且不是必須由本人親自簽訂的,代簽合同對被代理人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二、事件代理法律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法律術語,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從民法理論上講,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使其區別于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說通過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代訂合同而建立了買賣關系、代為履行債務而消滅了債權債務關系,這表明代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同樣是以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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