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由法律規定的,一般都屬于普通代理或全權代理,沒有代理權限范圍的特殊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則取決于委托授權書的規定,既可以是全權代理,也可以是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委托人進行法律行為。
一、代理權行使規則
1、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進行無權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當符合代理人的職責要求
4、代理人原則上應當親自完成代理事務,不得擅自轉委托
二、代理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代理權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人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的民事活動才能被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被代理人對代理人超出代理權限的行為事后予以追認的,仍由被代理人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另外,法律還規定,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在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權應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人應從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在對被代理人最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并在代理行為完成后,將有關代理行為發生的權利;義務的單據、物品或證明文件交付被代理人。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3、禁止濫用代理權,主要是禁止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為代理行為或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等行為。
三、濫用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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