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是我國法律允許的一種債權實現、 債務 消滅的方式。根據債法原理,以物抵債也稱代物清償,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由 債權人 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進而使原 債權債務 關系歸于消滅。以物抵債必須具備的條件必須有原債的關系存在;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于代物清償的合意;他種給付必須與原定給付不同;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給付。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 訴訟 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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