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完刑事罰金后能做行政處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這三者之間往往并不沖突,可以并行不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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