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學籍上的資料,一般是不能改動的,當事人應咨詢班主任或者校方的負責人,在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給學校教務處學籍員審核,然后學籍員老師通過系統上傳證明材料,向區教委學籍管理部門發起更正相關信息的申請;
2,上述所說的相關證明材料,一般來說包括:戶籍管理部門變更證明、戶口薄、身份證、學生更改信息申請書;若屬更改身份證號,應出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具體咨詢就讀學校的班主任等;
3,如果經學校上報不能更正的,可以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根據學校老師反饋的意見,向戶籍科申請核對,查明兩者不一致的形成原因,再決定是更正哪方面的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辦理。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有關注冊信息,屬于姓名、身份證號等關鍵信息變更的,須由學生提供合法性證明材料,學校比照考生錄取檔案嚴格審核修改,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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