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決定了其不存在“未遂”的說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構成必須是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破壞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可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且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可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
由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我們可以看出,尋釁滋事罪不存在“未遂”的說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情況必須是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拓展延伸
尋釁滋事引發紛爭,局勢卻逆轉
在這場尋釁滋事引發的紛爭中,局勢出人意料地逆轉了。原本看似不可調和的矛盾,卻在各方的理性溝通和妥協下得到解決。通過雙方的積極努力,建立了有效的溝通渠道和解決紛爭的機制,使得原本僵持的局面得以打破。各方共同意識到尋釁滋事只會加劇矛盾,而通過對話和合作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最終,紛爭得以化解,和平與和諧重新回歸這個社區。這個意外的局勢逆轉向我們證明了,通過理性思考和合作,即使面臨困難,我們也能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結語
在這場尋釁滋事引發的紛爭中,我們看到了局勢的逆轉。通過各方的理性溝通和妥協,原本不可調和的矛盾得到了解決。雙方建立了有效的溝通渠道和解決紛爭的機制,打破了僵持的局面。各方認識到尋釁滋事只會加劇矛盾,而通過對話和合作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最終,紛爭得以化解,和平與和諧重新回歸社區。這個意外的局勢逆轉向我們證明了,通過理性思考和合作,即使面臨困難,我們也能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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