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學籍(往屆生為原學籍學校所在區)和戶籍不在同一區的本市戶籍考生,可自愿選擇在學籍或戶籍所在區報考,但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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