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的法律規定如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以物抵債的法律規定
以物低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第一條為了穩步開展以物抵債工作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將事先抵押、質押給債權銀行的財產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折價歸銀行(指中國銀行下同)所有用以償還銀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并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于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范圍。
如何理解以物抵債
以物抵債是銀行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9條第1款: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以物抵債是什么意思
以物抵債是指經協議雙方協議以他種給付來替代原定給付而消滅債務的法律行為;或者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債務人或經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財產折價歸債權人所有用以消滅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金錢債務的協議。常見的以物抵債協議有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和債務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兩種存在形式。
民法典以物抵債的最新怎樣的
以物抵債的最新這樣的: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狙由靸热荨恳晕锏謧鶇f議的效力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當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一般而言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限屆滿后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并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務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的更改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于新債清償即成立新債務與舊債務并存。當代物清償協議履行完畢之后該協議才方可生效。
民法典關于以物抵債的怎樣的
關于以物抵債的這樣的:1、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該內容由 陳春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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