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決定書之間的間隔期限一般是要間隔三天以上,是提出聽證的期限。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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