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同行為,分別處理。對于行政違法行為,依法決定行政處罰。不會發生任何折抵問題。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一、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有什么區別?
(1)拘留的性質不同。行政拘留是對行政違法公民,主要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公民適用的一種行政處罰,具有制裁性和懲罰性。刑事拘留是對觸犯《刑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預防性和強制性。對行政拘留,被拘留的公民可以向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對刑事拘留,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非因自己的過錯被拘留的人,可以要求賠償。對超期限拘留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釋放或者變更其他強制措施。
(2)拘留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制裁行政違法的公民,讓吸取教訓,接受教育,改邪歸正。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及時制止犯罪人繼續危害社會,防止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查和審判,實施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預防其繼續犯罪和發生其他意外事件,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決定拘留的機關不同。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
(4)適用的對象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適用的對象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5)拘留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日。
(6)拘留能否暫緩執行不同。根據我國規定,在申訴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裁決行政拘留的人或其近親屬能夠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行政拘留可以暫緩執行;而刑事拘留沒有暫緩執行,但在執行后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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