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治安處罰記錄不能在派出所消除。所謂案底,就是指公安機關給予違法犯罪嫌疑人處罰后,所保留的案件卷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2、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3、涂改、偽造檔案的。
4、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5、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6、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8、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條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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