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債款轉讓的對內效能
對內效能是指債款轉讓在轉讓兩邊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作的法令效能。具體表現為:
(1)債款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悉數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 新債款人成為權力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聯系,由受讓人替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力轉讓,則受讓人將參加合同聯系,成為債款人。
(2)在轉讓合同權力時從歸于主債款的從權力,如抵押權、利息債款、定金債款、違約金債款及危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力的移轉而發作移轉,但該從權力專歸于債款人自身的在外。
(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力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力瑕疵。
二、債款轉讓的對外效能
對外效能是指合同權力轉讓對債款人所具有的法令效能。具體表現為:
(1)債款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款人實行債款。債款人依然向原債款人實行債款,不構成合同的實行,形成受讓人危害的,債款人負危害賠償。原債款人接受實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 受讓人和債款人均可請求其返還。
(2)債款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款人作出實行的義務。
(3)債款人接到債款轉讓告訴后,債款人對讓與人的抗辯,能夠向受讓人建議。
(4)債款人接到債款轉讓告訴時,債款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款,并且債款人的債款先于轉讓的債款到期或者一起到期的,債款人能夠向受讓人建議抵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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