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勞動者認為勞動合同簽訂只是走個流程,沒有仔細閱讀就直接簽署了,這樣往往導致履行中發生很多爭議,為避免后續維權帶來的麻煩,我們提醒勞動者入職簽訂合同時注意以下幾點:
1、試用期期限:簽訂1年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簽訂3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有的企業簽訂1年的合同,但是試用期也是3個月,明顯是不合法的。
2、試用期工資:一般來說:試用期間工資為轉正工資的80%,試用期間不得按照公司意愿決定入職人員工資。
3、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4、工資組成及發放時間。
5、五險一金的繳納。
6、上、下班時間及加班福利:即加班工資如何計算,是否有車補、餐補等。
7、年假、婚嫁、病假規定是否合法:就年假來說,法律規定,10年以下工作經歷,年假5天;10年以上工作經歷:年假15天。一般企業都會按照這個執行,少數企業會無視勞動法,按照員工到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年假,這種是完全違法的。
所以說,大家需稍微了解國家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這樣才能更輕松看出公司簽訂合同的漏洞,更容易保護自身權益。
一、3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約定履行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員工的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限相關: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為1年及1年以下的,員工的試用期為1個月。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則員工試用期為2-3個月。如果合同履行期是三年及以上的,則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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