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包括合同債權、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權、無因管理的債權、以及不當得利的債權等。按債權人的人數多少,債權還可分為單一債權和多數債權;或者按債的履行選擇性可分為簡單債權和選擇債權。
債務: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息、應付稅費、應付債券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等。
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稱為債權關系或者債的關系。
在債權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
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為債務。債權就是在債的關系中,一方(債權人)請求另一方(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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