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內容介紹了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定義、計算公式和上下限規定。繳費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繳費基數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社保繳費工資是指企業用于繳納社保費用的基數。有一個固定的計算公式,根據這個公式可以計算出單位和職工各自需要繳納的金額。不過,由于各地的人均收入存在差異,各省市地區的社保繳費比例也有所不同。
一、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是什么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鶖?,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后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二、社保繳費的上下限
繳費基數上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為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雇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于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布。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就是企業在繳納社保時的花費,因為各個地區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所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具體是多少金額是不確定的,且職工有獎金、提成等也要注重比例來繳納社保。
結語
社保繳費工資是企業用于繳納社保費用的基數,根據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繳費基數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在確定繳費基數時,要注意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以及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各種補貼和津貼。實行底薪制的職工,要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納入繳費基數。社保繳費的上下限也有規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