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采砂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首先到工商局進行注冊,并申請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去土地資源部門或者水利部門辦理采砂許可證;由安全管理局對洗沙場周邊環境進行安全排查;由環保部門辦理環評證明。
法律依據: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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