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 失業保險 、 工傷保險 、 生育保險 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 工資 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 北京 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北京市 社會保險 費征繳若干規定》第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領取 營業執照 或者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其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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