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訴訟費和一審是不一樣的,具體與上訴人具體是對哪些一審判決不服、法院一審、二審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關。
訴訟費用按照不服第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上訴是因對第一審裁判聲明不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是參加第一審程序的訴訟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二審上訴條件是:
1、有法定的上訴對象。
2、有合法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3、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4、必須提交上訴狀。且上訴狀應當寫下當事人姓名,原法院名稱,案件的緣由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信息。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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