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進行調解使被告能夠悔過取得對方諒解,受害人能夠得到必要的對方道歉及賠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可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雙方可以進行和解,法院也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時需要聽取雙方的意見,可以邀請其他組織協助,和解后對被告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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