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工傷的認定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在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用人單位常常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勞動關系的認定成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焦點。
同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有爭議時,人民法院也不得徑直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撤銷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而應對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事實依法進行審查。
附: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因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導致合同無效,應認定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或默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的;
五、試用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既不解聘,又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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