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在結婚前屬于一方財產,婚后視為共同財產。以下情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傷獲得的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專用生活用品及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
農村自建房在結婚前已建好屬于一方財產,媳婦沒有份。而在婚后所建則應視為共同財產,媳婦有份。以下情形之一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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