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惡意透支信用卡達到五萬元以上,而且經過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絕償還債務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會被法院追究刑事責任。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申請人帶著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的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超過規定的數額或者期限,涉案數額較大,同時發卡銀行已經進行多次催收,申請人仍然拒絕歸還,并且逃避銀行催收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數額為五萬元。而且,申請人在被起訴之前有一個前置程序,就是申請人已經受到銀行的兩次催收,在三個月內仍未歸還。同時,如果申請人在催收期間故意更改自己預留的電話號碼、住址來逃避債務的,就會被認定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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