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多數銀行都采取的是全額計息。
所謂全額計息,也就是說但凡持卡人沒有全額還清欠款的情況下,無論持卡人償還多少,有多少未償還,計息的部分都是欠款全額。簡單說,你欠了銀行10元,在還款日還了4元,還有6元欠著,你認為計息的部分應該是6元,實際上銀行計息的額度是10元。
其次,銀行普遍采用的是循環計息。
所謂循環計息,是以賬單上每筆消費,包括上月未還金額,從記賬日(一般是刷卡消費的第二天)開始收取每天萬分之五利息,先收到還款一部分的那天為止;然后,再按照剩余未還部分繼續計算利息,直到下次還款,以此循環。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利息是從消費日開始計息。
目前所有銀行信用卡還款逾期的利率都是一樣的,均為日息萬分之五,按月計算復利。計息時間是:從消費當天開始計息!
舉個例子:
假如:A有張招商銀行信用卡,賬單日為每月6日,還款日是每月26日。7月3日消費了6000元,則7月4日為該筆消費記賬日,7月6日賬單日,本期信用卡賬單是6000元,最低還款額600元。則:
1.若A在7月26日前歸還賬單全額6000元,則視為全額還款,不產生利息
2.若A在7月26日前由于心情低落只選擇歸還最低還款額600元,則8月6日賬單上顯示他所要承擔的利息為:本金6000元在7月4日該筆消費記賬日到7月25日該筆消費到帳日的這22天的利息和還款后剩余的5400元(6000元本金-已還600元)在7月26日到8月6日這12天的利息,具體:
6000元×0.05%×22天(7月4日-7月25日)+5400元×0.05%×12天(7月26日-8月6日)=66元+32.4元=98.4元。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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