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進群被騙的,如果自己明知道該群是騙人的還拉人進去,則在詐騙行為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己也會構成犯罪,會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該權是騙人的,則拉人進群不會構成犯罪。
一、開發商合同詐騙一房多賣是否構成犯罪?
開發商合同詐騙一房多賣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當然也需要根據一個具體的狀況來進行一個判斷,比如說這樣的一種詐騙行為的話,就有可能構成詐騙罪,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節比較輕微的行為只是合同方面的一些違約責任或者是民事責任承擔。在司法實務當中,“一房多賣”是一種并不少見的行為,尤其是在房價快速上漲的時候,我們遇到過很多賣方違約或者一房二賣甚至多賣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違約方將多收的一份錢退回,再支付違約金,事情就可以得到妥善的處理,但是有時候,一房二賣是有可能觸犯刑法要坐牢的,因為這一行為是有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
一房二賣的情況比較多,但不是所有情況下的一房二賣都會追究刑事責任。能夠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房主在二賣房屋時,對他人的購房款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房主只是因為房價上漲,不想再按照之前的合同出售房屋,于是趕緊把房子賣給另一方并抓緊過戶。這種情況下,只要賣方不想要侵吞收到手里的購房款,主動將購房款退回,并支付違約金,那么其賣房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避免因房價上漲導致的房屋賤賣的損失,并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購房款,那么這種行為就僅僅是民事上的欺詐或者說是違約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會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占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構罪形式
1、出賣者非房屋實際產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2、出賣人偽造房屋權屬憑證,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3、出賣者已將房屋實際出售過戶給他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4、出賣者與他人簽訂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過戶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的;
5、出賣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將房屋重復抵押或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的。
二、被別人騙去洗錢算不算違法
不知情的情況下幫人洗錢是不構成犯罪的,若確屬不知情,則有可能涉嫌詐騙,若轉移的資金不合法,會被追究刑責的。洗錢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不知情的情況意味著缺少了洗錢罪的主觀故意,而洗錢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只要能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洗錢的,就不構成犯罪,不會進行判刑。
三、拉人注冊app犯法嗎?
1.網絡拉人頭方式推廣APP或手機號注冊,像病毒一樣的傳播著,以紅包或虛擬金幣為誘餌拉下線,需要看是否侵犯對象的經濟或其他信息。2.如果存在詐騙騙取相對人的財物或者利用其身份信息從事非法活動的,那么就屬于犯罪行為。3.可能存在詐騙罪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4.需要更多的具體信息和情節來判斷。行動建議1.搜集相關信息,并明確其操作方式。2.明確是否有騙取相對人的財物或者利用其身份信息從事非法活動。3.如果沒有的話,那么就是合法的。4.如果有,那么就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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