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年月日
居民身份證編號:
家庭詳細住址:
據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詢我處婚姻登記機關從年月日至今的婚姻登記檔案,未發現當事人有結婚或離婚、喪偶后再婚的婚姻登記記錄。
此證明只表明當事人在我婚姻登記處管轄范圍內目前無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
出證機關:
年月日
一、涉外未婚公證書如何辦理?
涉外婚姻當事人在辦理涉外未婚公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提供離婚證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需同時提交法院的生效證明書)、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聲明人草擬的聲明書;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由于司法部現已將涉外未婚公證暫時調整為辦理聲明書公證的方式。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公證處難以查實當事人是否為未婚或未再婚,無法再按過去的格式直接出具公證書,今后的未婚公證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其聲明書予以證明,并要求當事人在聲明書中表明“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對于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申請人申辦未婚公證的,公證處仍可按原來的未婚公證書格式出具公證書。
各公證處須向當事人說明,聲明書公證與原規定格式的實體性未婚公證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采證。
二、涉外未婚公證如何辦理?
涉外婚姻內地居民一方需要到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查詢無婚姻登記記錄等信息,但不能婚姻登記機關無法開具涉外未婚證明,只能提供有無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另外,可根據此有無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和自己擬寫的涉外未婚聲明書,加上自己的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即可辦理涉外未婚公證。
但是,由于各國對于涉外婚姻公證存在不同規定,是否能被婚姻登記國承認,還需要具體詢問婚姻登記國涉外機構予以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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