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房產監護人有權處置,處置行為應當有利于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職責,保護孩子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孩子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理孩子名下的房產。
一、哪些情況下監護人能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
監護人能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的情形如下:
1、監護人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
2、監護人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
3、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支付侵權賠償款;
4、監護人的需要出售舊房來為未成年人購買新房改善居住條件;等等。
二、遺囑監護是什么意思?
遺囑監護的意思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三、變更監護人應該怎樣?
對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四、如何設立監護關系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綜上所述,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處理房產是為了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那么監護人是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房產的。因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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