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省市人民政府發布文號: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以下簡稱工傷)傷害時,獲得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享受職業康復的權利,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第三條工傷保險應與工傷預防、安全生產相結合。企業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規,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第四條職工發生工傷和職業病時,企業應及時進行救治,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企業和工傷保險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工傷職工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第五條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逐步實行工傷管理社會化。第六條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七條市勞動局是我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檢查監督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市社會保險總公司具體負責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并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對定點醫院實施管理。市勞動鑒定康復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護理依賴程度的等級鑒定和康復規劃的實施。第二章 保險范圍及認定第八條職工在下列情況下造成負傷、致殘、死亡,應當認定為因工傷亡:(一)從事本企業的正常生產、工作或者本企業負責人臨時指定企業工作的,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企業負責人指定而從事直接關系本企業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經本企業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三)在生產、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造成職業傷害,經市以上職業病院確認為法定職業病的;(四)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五)在生產工作中因履行職責遭致,或為維護社會治安和人民利益從事搶險救災的;(六)職工在上下班時間和必經路線行進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七)職工因工作調動報到期限內,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事故傷害的;(八)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或突發性疾病未能及時救治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九)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十)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因工傷亡的。第九條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一)犯罪或違法;(二)自殺或自殘;(三)斗毆、酗酒、蓄意違章;(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職工發生工傷,由企業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行政保險部門提出職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第十一條勞動行政保險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后,應在15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兩個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