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護小股東權益:
1、危害行為的停止請求權。在公司法中賦予任何股東在他以為認為公司的經營不正當的侵害了部分股東不正當,侵害了部分股東的權益時,均有權請求法院對這種行為進行干預。一旦認定多數股東,公司董事,監事或者管理人員的行為構成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不公正侵害時,賦予法院有權下令禁止公司為某種行為,對公司將來的經營活動施加管制。這樣,可一定程度上為小股東救濟其權益提供保障。
2、異議反對股東的股份股權收買請求權制度。異議股東股權收買請求權反對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指對于股東利益有重大關系的特定事項,在股東會的多數決議成立的情況下,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收買自己所持有的股權股份,在公司拒絕回購時,法院可以根據股東的申請,強制公司收購該股東的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七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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