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市居民辦理普通護照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為白色)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2、提交本市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和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并交驗原件。3、下列(特定身份)人員還需提交關于同意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1)在職和退(離)休的市管干部;(2)各級機關包括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中處級領導干部;(3)涉及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商業秘密以及金融、財稅、科研、教學等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重點崗位工作人員;(4)參照以上規定的在滬中央直屬單位、外省市自治區駐滬單位的工作人員。4、如果申請人原先申辦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已過期失效),請提交該失效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及復印件(如該護照已遺失,應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聲明作廢)。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外省市居民在滬辦理普通護照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在出入境部門的社會服務照相點采集出入境證件照。2、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申請表。申請時已持有有效證件的,須提交相關有效證件。3、屬于一般外省市在滬就業人員,須交驗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以及其他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六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第七條 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
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普通護照的具體簽發辦法,由公安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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