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承包合同是一種大型的規范性合同,通常都有范本,一般分為普通條款和通用條款兩部分。這類合同內容龐雜,在簽署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合同簽署雙方的主體應當正確,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二,明確工程地點工期等。
第三,明確工程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第四,明確工程質量及驗收方式。
第五,違約責任及違約解決方式。
第六,爭議解決條款。
第七,合同雙方簽字只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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