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院批捕時一般不會通知家屬的,就算是經審查以后已經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包括公安機關都沒有告知家屬的義務,一般都是公安機關在逮捕以后的24個小時之后才會通知家屬的。無論如何,檢察院是不會直接通知家屬的。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家屬一般不會有和檢察院接觸的機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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