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款、汽車、房產以及實際所有的其他財產進行控制,并單方使用;
又不能說明合理用途,該行為屬于嚴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財產權益,構成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如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或起訴離婚后,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或者有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情形的,一方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具體分割時既要考慮一方過錯,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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