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辭職并要求發放工資的,公司不同意的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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