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移送到法院的程序是怎樣的
最高的檢察院移送法院的程序的規定是
1、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5、對于判決死刑的案件,還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二、移送檢察院批捕的期限是多久?
1、檢察院決定批捕期限是7天,公安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三、檢察院移送起訴的審查時限
向檢察院移交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是兩到三個月。從檢察院批準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這中間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期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一個月。然后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為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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