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法院已強制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欠債無力償還司法拘留多久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不會被拘留。
但如果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司法拘留最長不超過15日
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對違法行為最嚴厲的處罰,只能由法定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適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對妨礙訴訟的行為適用的一種司法處罰,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對于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再行起訴或受理。即在對違法行為作出拘留的決定后,如果沒有新的違法行為,就不能對已受處罰的同一行為再次適用拘留處罰?!皩ν环梁γ袷略V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蓖瑯拥?,如 果沒有新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刑事訴訟的行為也不能連續適用司法拘留。對同一違法行為連續適用拘留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有關機關申請復議或申請國家賠償。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該條規定的拘留屬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現行犯和重大嫌疑犯,而司法拘留適用于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人;
(2)采用的機關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則由人民法院決定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羈押所看管;
(3)與判決結果的關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可折抵刑期,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之間無任何關系;
(4)期限不同。司法拘留的期限同行政拘留一樣為15日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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