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有以下規定:
1、買賣合同糾紛是指在買賣雙方訂立、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不要式,一方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買賣關系的,則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成立;
3、其他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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