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通過電話詢問、上門走訪等形式,了解業主拖欠物業費的原因,如業主所反映的問題是真實存在的,且是物業服務企業能力范圍內所能解決的,應當積極為業主解決問題,直到業主滿意為止。
2.解決問題后,若業主仍不愿意交納物業費,在進一步溝通的同時,可以發放物業費催繳通知書,給予其充分的考慮時間是否交納物業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對拒不交納物業費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
3.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欠費抄告制度,將不支持物業管理工作和未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干部職工名單抄告給各單位,督促其配合物業管理工作并及盡快交納物業費。
4.經過上述溝通后,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當通過司法訴訟的形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介入受理逾期不交納物業費的案件。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屬于業主應盡義務。
第六十七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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