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定優先權債權先于普通債權受償,多個普通債權并存時,若被查封財產足夠時,按債權查封順序先后受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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