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使用pos機設備,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套現服務,累計刷卡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20萬元以上逾期,或者造成金融機構損失10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金額達到追刑標準5倍以上的,為,情節特別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會處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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