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的計算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
一、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二、工資要求補發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工資要求補發需要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處理中的期間計算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是:
1、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間。
2、期間以日、月、年計算。
3、期間開始之日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法定節假日是指1949年政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
4、期間不包括在途中時間。仲裁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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