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作出交通事故確認書。
因交通事故而逃逸的,應當在事故所涉人員、車輛被發現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確認文件。
對于需要檢驗和認證的,應在檢查,鑒定或復驗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證明,并確認鑒定結果。
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申請出具交通事故鑒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1日內出具交通事故鑒定書。自收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0日內。
一、安全生產事故罪的定罪量刑的標準
司法解釋對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入罪標準,并以“事故后果+責任大小”規定處第二檔法定刑的條件。
根據司法解釋,發生死亡1人、重傷3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的安全事故,對相關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保險公司怎么處理
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保險公司的處理方式: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的機動車責任比例,先由交強險承保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其他商業保險進行補充,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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