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行為人有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單位(包括稅務機關和其他單位)和個人(包括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個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抵扣稅款的憑證,是計征增值稅的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機關依照規定發售,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首先是以持有這種發票為條件的,他們取得這種發票,有的是從合法渠道領取的,即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稅務部門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是與稅務人員相勾結,非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是以盜竊、騙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從增值稅專用發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無論非法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來源是否合法,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非法出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非法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國家統一印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是偽造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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