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處理業主不交物業費如下:物業公司可以先行協商敦促交付,在協商不成且已履行催告程序的情況下可以作出起訴業主的決定,要求其支付物業費并承擔拖欠物業費的滯納金與違約金。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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