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限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期滿日期,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到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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