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押期限一般為移送交接時起至加蓋公章后送達看守所止。我國法律對換押交接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一、公司轉讓是否需要所有股東簽字
公司轉讓不需要所有股東簽字。股權變更協議原則上只需要變更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關于此股權變更的股東會決議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股東的簽字同意,當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股東會決議也是辦理工商登記需要的必備材料之一。
公司轉讓需要交接的資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名稱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拘留7天也是在7日前安排人嗎
拘留7天不是第七天放人。拘留7天必須在看守所待滿七個二十四小時才可以放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三、刑事案件換押規定
法院換押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對換押時間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辦案機關、受案機關、看守所三家對換押時限認定不一致。如檢察機關在收到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后,往往根據刑訴法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將偵查機關隨案移送的換押證三天之內連同告知書一同送交看守所換押,這樣也便于節省時間、精力、訴訟成本。而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偵查機關在逮捕后兩個月的最后一天移送案件,檢察機關當天沒有換押,就會出現超期羈押問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一
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后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注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后及時送達看守所??词厮鶓{《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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