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虛構夫妻共同的債務,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虛構夫妻共同的債務,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拓展延伸
夫妻一方虛構夫妻共同的債務是否構成欺詐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虛構夫妻共同的債務可以構成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使他人誤信其虛構的事實,從而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在夫妻關系中,共同債務應該是基于真實的借貸行為或者共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產生的。如果一方故意虛構夫妻共同的債務,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者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構成了欺詐行為。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欺詐方的法律責任,包括追回債務、賠償損失等。因此,夫妻一方虛構夫妻共同的債務是構成欺詐行為的。
結語
夫妻一方虛構夫妻共同的債務構成欺詐行為,應受法律追責。欺詐行為是指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其他手段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夫妻關系中的共同債務應基于真實的借貸行為或共同責任。如一方故意虛構債務以獲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利益,構成欺詐行為。受害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欺詐方法律責任,追回債務并獲得賠償。因此,夫妻虛構共同債務屬于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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