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規定是:對由于開發商的過錯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或經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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