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旨:犯本罪的個人將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金的處罰;若數額巨大,將受到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金的處罰。單位犯本罪將受到罰金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據個人犯罪情況予以處罰。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I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是規定即按個人犯本罪處罰。
拓展延伸
中國刑法中關于偽造企業債券罪既遂的量刑規定與犯罪主體故意程度的關系
《中國刑法中關于偽造企業債券罪既遂的量刑規定與犯罪主體故意程度的關系》
在中國刑法中,偽造企業債券罪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對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與量刑規定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根據我國刑法,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是刑事責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對于偽造企業債券罪既遂的量刑規定,一般會考慮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來確定刑罰的輕重。如果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較高,即明知偽造企業債券的違法性,且故意實施偽造行為,那么將會面臨更嚴厲的刑罰。相反,如果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較低,即對偽造企業債券的違法性認識不深,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導致的輕微過失,那么可能會得到較輕的刑罰。因此,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在偽造企業債券罪既遂的量刑規定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既體現了對犯罪主體的懲罰,也體現了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的認定。
結語
偽造企業債券罪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其量刑規定與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密切相關。根據中國刑法,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是刑事責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對于偽造企業債券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會考慮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來確定刑罰的輕重。故意程度較高者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而故意程度較低者可能會得到較輕的刑罰。因此,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在偽造企業債券罪既遂的量刑規定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既體現了對犯罪主體的懲罰,也體現了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的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三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五十五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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