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6、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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